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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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结合威廉希尔官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与形式。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投身学校改革发展,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聘教职工,均有权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按规定比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单位(院系)或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协商推选出团长、副团长若干名。

第十条 代表团正、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

(二)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大会有关议题内容,认真汇总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征集代表提案;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的精神,协助本单位党政制订贯彻大会决议的措施;

(六)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知识,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素质;

(七)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辞职离校或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认真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予的各项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若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的事项无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成员通常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人选由大会筹备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监督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投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商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征集及处理: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出,5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三)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6.其他不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四)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办理或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二十七条  提案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对提案承办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或支持提案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办理且未向提案人反馈的;

(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提案承办部门不积极重新回复,导致提案搁置的;

(三)以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提案人行使正当权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